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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环保局责任清单

时间:2017-06-09
 

秦皇岛市环保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政策法规科

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政策法规科

负责环保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政策法规科

负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政策法规科

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办公室

负责群众信访工作

监察支队信访科具体负责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规划财务科

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监督实施地方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科技与对外合作科及相关执法科室

2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污染防治综合科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污染防治综合科

3

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提出全市总量控制计划,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拟定全市主要污染物五年减排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

污染防治综合科

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污染防治综合科

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的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含环保目标考核中总量考核)

污染防治综合科

4

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规划财务科

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配合下达补助资金

规划财务科

会同组织申报和参与管理中央财政环保专项资金

规划财务科

参与市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使用监督,配合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

规划财务科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规划财务科

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市环保产业管理中心负责

5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重新审核

驻政务中心窗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驻政务中心窗口

组织规划环评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导规划环评开展跟踪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科

“三同时”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影响评价科

试生产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科

对在秦皇岛市开展业务的环评单位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影响评价科

6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科

负责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治理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科

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考核

大气污染防治科

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大气污染防治科

负责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国际环境公约的国(省)内履约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科

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科

会同水务局等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污染防治综合科

负责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考核

污染防治综合科

监督管理重点流域、重点湖库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污染防治综合科

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污染防治综合科

对噪声、光、固体废物以及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的搬迁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和协调综合性污染防治工作

污染防治综合科

组织开展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7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

自然生态保护科(市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核、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自然生态保护科(市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保护科(市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

自然生态保护科(市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自然生态保护科(市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承担市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科(市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8

负责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拟订辐射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辐射安全管理科

拟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辐射安全管理科

指导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辐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核技术应用、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辐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或参与核与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辐射安全管理科

9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网建设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协调调查处理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

负责环境安全工作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承办市应急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负责全市信息网建设和信息发布

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具体负责

10

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

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开展环境科技推广与交流

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11

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的相关事务。

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12

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非道路机械流动源和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等设施污染排放的监管工作。

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机动车污染管理科

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污染管理科

负责全市机动车、非道路机械流动源和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等设施污染排放的监管工作。

机动车污染管理科

13

负责督察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情况;承办环保部环保督察中心、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交办事项;承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交办事项。

负责督察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情况

督查科

承办环保部环保督察中心、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交办事项

督查科

承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交办事项。

督查科

14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市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河流国、省市控断面以及跨行政区域断面进行监测。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用水指标等。

市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全省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补偿

市环保局

负责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和水质超标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据的核算

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2.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对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对各县区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进行核算和通报。市财政厅实施扣缴和对下游地区进行补偿。

市财政局

负责对主要河流超标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入库和对下游补偿

3

大气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

负责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5.《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各部门对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评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委

负责压减钢铁产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等

市工信局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洁净煤的推广,企业厂区物料、堆场的扬尘治理和监控

市建设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

市城管局

推选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快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城市绿化、渣土车整治、取缔露天烧烤

市农业局

负责农村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替代

市公安局

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和限行

市农工委

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抓好禁止秸秆焚烧,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督导工作

市国土局

负责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企业等,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

市质监局

负责煤质检测

市财政局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市商务局

负责油品质量的升级

4

行业管理

市环保局

指导绿色学校创建,并负责检查、审核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及省环保厅《2013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秦皇岛市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表彰推荐办法》、《秦皇岛市绿色学校考核标准》

对已创建的“绿色学校”进行复检,不合格的学校,一经发现将被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绿色学校”荣誉。

市教育局

配合市环保局负责对市级“绿色学校”进行表彰、复检

5

制定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起草管理办法初稿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局

修改完善,两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6

组织申报和参与管理中央财政环保专项资金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初审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财政部及河北省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局

把关审核后上报

7

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配合下达补助资金

市环保局

编制预算建议计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局

负责审批

8

参与市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使用监督,配合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环保局

环保局与财政局共同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1、《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财政局

下达资金结算评价通知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危险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单位,国家、省、市级危险废物产生重点源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等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原则上每年对全市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规范化管理检查;

(二)对国家、省、市级危险废物产生重点源单位的抽查比率达到国家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照环保部制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检查表内容,逐项检查、填写,并存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管理档案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或违法的,依法立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立案移交环境监察机构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二)对地表水重点监测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区管委

二、监督内容

政府对辖区地表水重点河流和湖(库、淀)监测断面水质保护情况,列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重点项目落实情况。

三、监督方式

地表水重点监测断面水质保护以河流以及湖(库、淀)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和生态补偿考核断面,以及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特设的考核断面作为考核范围。河流断面水质主要考核COD、氨氮两项监测因子的年均值,湖(库、淀)水质主要考核监测点位的各监测因子(总27项)的年均值。

重点项目落实情况是指已完成重点项目占目标项目总数的百分比。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分为已完成、调试、在建、前期、未启动五个层次,采用相应分值系数计算。

四、监督措施

(一)对全市地表水重点河流和湖(库、淀)监测断面水质评价结果和《规划》中重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五、监督程序

(一)在河流以及湖(库、淀)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和生态补偿考核断面,以及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特设的考核断面中选取断面作为考核范围;

(二)市环保局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断面水质监测;

(三)各县区提交《规划》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四)市环保局污防科结合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规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认可文件审查结果等对本项考核进行评分;

(五)评分结果纳入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目标考核评价结果中,并向县区通报。

六、监督处理

地表水重点监测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经环境目标考核评价,评定为未完成目标档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创先争优活动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对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区管委

二、监督内容

(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烧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11方面内容。

三、监督方式

通过地方自查、自评,采取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日常督查和暗查以及考核前暗查,完成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现场考核。

四、监督措施

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以及落后产能淘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机动车污染控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是否到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监督程序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上报本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自查报告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组织对各设区、省直管县(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暗查和现场核查;

(四)根据考核情况对各县区进行打分评定。

六、监督处理

(一)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资金扣减;

(三)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厅约谈县区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市环保局暂停改县区新增涉气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有关责任人加大问责力度。

(四)考核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65世界环境日宣传

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

宣教中心

3628579

2

环境问题投诉服务

受理社会公众环境问题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秦皇岛市环境监察支队

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