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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中轻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未规范处理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 时间:2017-09-21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002

秦皇岛中轻啤酒原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351081306844R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中道一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世鑫

我局于20178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暂时不利用的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裁量标准(试行)》第88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纳至秦皇岛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承德银行秦皇岛分行(和平大街老财政局办公楼)

户名:秦皇岛市财政局

帐号:5013078200019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7918